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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醉酒驾车的危害有】醉酒驾车: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


来源:重庆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qzhls.com/ 时间:2015/8/4 9:58:10

        2009年1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6.30”醉酒驾车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明宝在2009年6月30日20时许,在深度醉酒的状态下独自驾驶一辆别克君越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过程中连续肇事,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数辆机动车受损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连续冲撞多名行人及车辆,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明宝在案发当日的中午及晚间大量饮酒系其自主的行为,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38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在此状态下,作为一个合法申领了驾驶执照的成年人,却无视法律规定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酒驾车,尤其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说明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对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垫付的赔偿款均表示认可,其已向东山街道返还垫付款人民币110余万元,并主动表示将进一步清理其债权,以继续偿还东山街道代为垫付的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其在醉酒致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下酿成惨祸,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张明宝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综合以上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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