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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地掉钢管砸伤男子 4家可能使用钢管单位判赔


来源:重庆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qzhls.com/ 时间:2014/9/18 15:33:18

       重庆一楼盘工地上空突然坠下一根钢管,结果把潼南县农民工罗明强砸伤致残。罗明强将6个被告提起诉讼后,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去年底作出一审判决:4个说不清楚坠落物钢管来源,“可能使用钢管”的施工单位等额并连带赔偿罗明强48.9万余元。其中3个被告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近日,该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拿着这份判决书,罗明强十分激动:“这下我取钢板(受伤部位)的钱有着落了,下半生也有着落了。”但回想起两年半前的事故以及后来求医、打官司的艰难岁月,他不禁感慨万分……

  天降钢管砸伤人 没有谁承认责任

  2007年12月11日,罗明强被朋友陈某叫到南岸区南坪中学附近一家楼盘工地上突击轧钢筋。第二天,当他正在两栋主体工程完工的高楼之间平台上轧钢筋时,头顶突然被重物击中,然后失去知觉。他醒来时已躺在医院。工友告诉他,是天上突然落下的一根两米长的脚手架钢管,从施工电梯的高空坠下砸到他头顶。幸亏他当时戴了安全帽,否则可能早就没命了。经治疗,罗明强的左手还是6级伤残,现在穿衣、脱衣都要人帮忙。

  罗明强的代理律师称,当时工地上有安装栏杆的,有安装门窗的,有外墙抹灰的,还有水电安装等,都是不同的单位。因为这几家单位对罗明强构成了共同危险的威胁,所以他们把这4家单位起诉了,同时还把开发商和请他去打工的陈宏刚也告了,总计索赔66万元。

  一审判决:4家施工单位都有赔偿责任

  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只有重庆源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源田公司)没有对赔偿说不,只是称索赔费用过高,而且医疗费和伤者的生活费都是他们垫付的,应把这部分扣除。被告陈宏刚称,他和罗明强只是同事,而当时他并不在工地,不应担责。被告开发商则称,他们与几家施工单位都签订了安保合同,罗明强受伤一事与他们无关。被告重庆北山装饰工程公司等另外3家施工单位则要么称他们的施工内容不涉及到钢管,不存在侵权责任,要么称施工中不使用钢质材料,不是钢管所有人、管理人,不应赔偿。还说伤者未经安全培训上岗,自身有过错。

  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调查的情况看,事发当时,有源田公司等4家单位组织人员在楼盘上空施工,而钢管在建筑工地上使用频繁,这4家施工单位都有可能使用钢管。案发时,各单位施工人员频繁上下施工电梯,当施工电梯运载施工人员及物资、相关人员使用脚手架时,都可能使钢管掉落地面,对地面上的人形成不特定危险。为此,这4家单位具有共同危险性质。另外,这4家单位都没有证据证明罗明强的伤与他们无关,所以都应赔偿。而开发商约定了安保责任,所以免责。同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陈宏刚是雇主,所以陈宏刚也免责。为此,法院一审判决源田公司等4家施工单位等额并连带赔偿罗明强48.9万余元。

  对此判决,除源田公司外,另外3家施工单位都不服,并在给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的上诉理由中,坚称他们不使用钢管,不应赔偿。而且本案应是一个工伤赔偿案,应走工伤赔偿程序。

  罗明强的代理律师则称,罗明强肯定是工伤造成,但他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工伤赔偿,也可选择共同侵权赔偿。

  罗明强说,他现在没钱去取受伤部位的钢板和做理疗,而且妻子去世后丢下三个孩子,小儿子读初中还需要钱。所以,他特别希望二审早点审理,给自己一个好的说法。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事实上钢管只是一家单位的,但没有证据证明钢管是哪家的,这也是一个共同危险行为。只有证明了谁是具体的肇事者,其他3家单位才能免责。为此,该院驳回上诉,仍然判决由4家单位等额并连带赔偿罗48.9万余元。

  罗明强称,领到赔偿款后,他将先把借亲戚朋友的几万块钱还了,再到医院取出身上的钢板,“小儿子今年初中毕业,还要留部分钱供他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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