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效文

联系我们

姓名:宋效文
手机:13594637261
电话:023-65625083
邮箱:1337558981@qq.com
证号:15001200920385302
律所: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江北城庆云路6号(重庆IFS国金中心T1栋)

首页: 律师文集 > 婚姻家庭> 正文

婚姻家庭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这笔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来源:重庆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qzhls.com/ 时间:2015/6/16 10:01:18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这笔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案件回放

    亲人打工意外身亡

    2006年11月底,在郑州打工的滑县农民谷光明不慎从公司在建的楼房上摔下来,虽经医院全力救治,但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留下了年迈的父母、年轻的妻子和两岁的女儿。

    事发后,谷光明的家人和公司协商,公司给付谷光明的家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13万元。该款由谷光明的父母和妻子取走,除了为谷光明办理后事花费4480元外,谷光明的父母给了儿媳和孙女一共4.3万元。拿到钱后,谷光明的妻子觉得公婆给的钱太少,就讨要剩余的赔偿金,但多次协商未果。2007年5月,谷光明的妻子和女儿向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谷光明的父母返还谷光明的死亡赔偿金5万元。

    对于儿媳和孙女的起诉,二被告认为,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在为其办理后事,并给了二原告4.3万元后,已经所剩无几,不应该再返还原告5万元。

    打工期间,一名打工者因事故身亡。其死后,公司向其家人支付了13万元赔偿金。为死者办理完后事,死者的父母、妻子和年幼的孩子却因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产生了分歧。

    死亡赔偿金引发诉讼

    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谷光明在打工期间身亡后,其生前所在的公司一次性赔偿原、被告各项经济损失共13万元,除了为谷光明办理后事花费4480元外,二被告还给付二原告4.3万元。另查明,原告谷光明的女儿生于2004年,被告谷光明的父母分别生于1944年和1949年,二被告除谷光明外还有一子一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给付原、被告的13万元赔偿金,其中应包括原告谷光明女儿的抚养费和被告谷光明父母的赡养费,谷光明的女儿时年2周岁,应计算16年的抚养费,计算方法为16年×河南省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229.28元×1/2,共计17834.24元。被告谷光明的父亲现年63岁,其赡养费的计算方法为17年×河南省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229.28元×1/3,共计12632.59元。被告谷光明的母亲现年58岁,其赡养费的计算方法为20年×河南省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229.28元×1/3,共计14861.87元。13万元的赔偿金除了扣除抚养费、赡养费及办理丧事的花费外,余款应由原、被告四人平分,二原告应该分得57929.89元,除已支付给二原告的4.3万元外,二被告应该再返还二原告14929.89元。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返还二原告人民币14929.89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冯军强赵政凯

    解析一

    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法律有明确规定

    韩伟周(滑县人民法院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受伤害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害后果较轻,受害人经治疗能够恢复健康,没有构成伤残的,赔偿范围为因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其中,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要今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诉讼中能够确定的,可以一并处理;不能确定的,当事人继续治疗以后可以另行起诉。

    (二)受害人经治疗医院诊断或法医鉴定,已构成残疾的,其赔偿范围包括定残前和定残后的赔偿费用。定残前的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相同。定残后的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治疗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如轮椅、拐杖等,可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中档型器具的费用给予赔偿。

    (三)致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包括抢救时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抢救用的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死者生前所在公司给付的13万元赔偿金中,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死者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死者的父亲年龄为63周岁,其被赡养的年份应计算为17年,而死者的母亲年龄为58岁,其被赡养的年份则按照20年计算,死者两岁的女儿需要被抚养至18周岁,被抚养年份即为16年。

    解析二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褚玉峰(滑县人民法院法官):

    精神损害是指对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利益的损害,导致受害人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产生疼痛的感觉,或产生烦恼、焦虑、沮丧、悲伤、忧郁、绝望等不良情绪。

    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主体以自然人为限,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和消极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以金钱为表现形式,我国法律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名称又因侵权行为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之一。该解释第七条规定,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体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或其他近亲属。

    解析三

    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对其分配自有原则

    王明君(滑县人民法院法官):

    虽然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有相似之处,但死亡赔偿金不同于死者的遗产。

    其一,产生的前提不同。死亡赔偿金是因公民死亡这一法律事件的发生,依法应由加害人向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给付的赔偿金。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它存在于该公民死亡之前,不因他人的侵权行为为存在的前提。

    其二,表现形式不同。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有多种形式,既有金钱,也有有形财产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收入、有价证券、储蓄、房屋、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等多种形式。而死亡赔偿金仅限于金钱这一种形式。

    其三,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遗产权利主体具有宽泛性,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呈现单一性。取得死亡公民的遗产,可以基于与死者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可以基于死者生前所立遗嘱、与他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因而,对遗产享有权利的主体既可能是与死者有近亲属关系的公民,也可能是与死者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其他公民,还可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国家。而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的公民,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

    其四,功能与作用不同。遗产继承的作用在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证子女和亲属获得生活资料,保证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获得生活资料,从而减轻社会负担,保证家庭的延续,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死亡赔偿金的功能,在于对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给他们带来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的侵害,因而产生的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后果。

电话联系

  • 13594637261
  • 023-65625083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