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效文

联系我们

姓名:宋效文
手机:13594637261
电话:023-65625083
邮箱:1337558981@qq.com
证号:15001200920385302
律所: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江北城庆云路6号(重庆IFS国金中心T1栋)

首页: 律师文集 > 婚姻家庭> 正文

婚姻家庭

妻常赌博怀疑夫有外遇,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


来源:重庆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qzhls.com/ 时间:2015/8/11 10:01:18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铭霞,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沙坪镇新升苑96号501房。

  委托代理人任铭钊,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沙坪镇和平二巷1号602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智标,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一巷29号403房。

  上诉人任铭霞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04)鹤法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易智标与任铭霞自由相识、恋爱,于1995年12月26日自愿到沙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10月27日生育女儿易绮文。自生育女儿后,因易智标认为任铭霞经常参与赌博,而任铭霞认为易智标有外遇,双方因此而产生矛盾,造成夫妻关系紧张。2004年11月9日,易智标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任铭霞离婚。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易智标与任铭霞是自由相识、恋爱,经过相互了解后才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婚姻基础牢固。虽然现在易智标与任铭霞夫妻产生矛盾,这是双方互不信任、互相猜疑引起的,产生纠纷双方都有责任,只要易智标与任铭霞能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为了家庭利益及女儿健康成长着想,放下成见,加强沟通,消除隔阂,夫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诉讼中,任铭霞不同意离婚的愿望强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易智标与任铭霞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此,本院对易智标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易智标与被告任铭霞离婚。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易智标负担

  上诉人任铭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理由:其没有赌博的行为,而一审在查明事实中认定其有赌博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被上诉人徐荣华书面答辩称:任铭霞赌博属实,有其亲自书写不再赌博的保证书为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明查。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基本确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易智标和任铭霞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良好,且任铭霞诉讼中否认夫妻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易智标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理由和依据并不充分。因此,原审判决不准离婚是正确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本着从爱护家庭,给女儿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的角度,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关爱,互相信任,互相体贴,彼此之间真正互尽夫妻义务,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

  关于任铭霞主张一审在确认事实中认定其有赌博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请求,一审只是依据双方在各自的起诉状答辩状中的陈述而作了“因原告认为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而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的叙述,并未迳直认定任铭霞是否赌博的事实,因此,任铭霞此上诉请求无充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陈健科在诉状中未提到任铭霞有赌博的事实,一审在书写判决时在陈健科的诉称中写赌博恶习,属于在制作判决书过程中不严谨,应予纠正。但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且任铭霞对一审判决结果无异议。因此,本院仅作纠正而不实体处理。

  纵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古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任铭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电话联系

  • 13594637261
  • 023-65625083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