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效文

联系我们

姓名:宋效文
手机:13594637261
电话:023-65625083
邮箱:1337558981@qq.com
证号:15001200920385302
律所: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江北城庆云路6号(重庆IFS国金中心T1栋)

首页: 律师文集 > 经济纠纷> 正文

经济纠纷

庭前准备与开庭的功能区分


来源:重庆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qzhls.com/ 时间:2014/5/13 17:03:37

   

       【 一审开庭准备】我国在过去二十年对庭前准备和开庭两者的关系的处理,经过了一个反复的过程。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庭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问题常常在开庭之前就已 经决定,开庭只是走过场。九十年代,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轰轰烈烈的推行,开庭审理被提到了很高的位置,一步到庭、当庭举证、当庭质 证、当庭认证、甚至当庭判决一时成为了时尚,而必要的庭前准备程序被忽视了。经过一段时期的实践,一步到庭被证明是失败的。进入二十一世纪,庭前准备的重 要性被重新提了出来。然而,实践中一种不正确的倾向显现了出来,那就是庭前准备程序分解了开庭的功能。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遏制,很可能回归开庭形式 化的年代,庭审的完整性将受到削弱。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一、庭前准备与开庭的功能区分  庭前准备的内容很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的规定,包括: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答辩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 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这些庭前准备与开庭并不发生功能上的混淆,因此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本文所要论述的是民事诉讼法没有涉及但在司法解释文件中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的两个庭前程序: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  (一) 证据交换的功能  证据交换,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项新的程序机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证据交换的规定,但自1993年以来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文件 中多次提及证据交换的问题。1993年最高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5款规定:“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 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账目。对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开庭审理时如双方当事人不再提出 异议,便可予以认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7款规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 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交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 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八 条、第三十九条分别对证据交换的时间以及证据交换的操作程序作了规定。      

电话联系

  • 13594637261
  • 023-65625083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