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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来源:重庆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qzhls.com/ 时间:2014/12/20 13:57:15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绝大部分属于侵权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侵害,应当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制度的规定。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都是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理解决,这种情况延续至1986 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民法通则》中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其中涵盖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至此,人民法院才开始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颁行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讼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并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指交通事故)和伤残等级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1991年以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依据于行政法规和民事政策调整。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也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1952年,政务院发文规定,对交通事故死亡进行经济补偿。1963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交通肇事至被害人死亡,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问题向最高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以(63)法研字地42号 《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肯定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加害人支付的抚恤费包括抚养(扶养)费用但不限与抚养(扶养)费。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地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绝大部分属于侵权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侵害,应当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制度的规定。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法理原则,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赔偿的,应当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赔的司法解释。

    因此,那些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精神损赔没作规定,受害人就不能主张精神损赔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根据精神损害的一般理论,道路交通事故侵害公民的人身权,造成的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故事故的加害人理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据此,有人形而上的理解为:侵权行为受害人取得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赔偿,故受害人再也不能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事宜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当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随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相对其他侵权的特殊性,目前社会上许多人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还不甚了解,认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侵权,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此陷入了这样的误区:在支付了较高的诉讼费后,不但得不到赔偿,反而增加了过重的心理负担。

    2、盲目要求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法院对部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率不断提高,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要求十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确实得到了支持。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 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不论是造成伤残还是死亡,都将给受害人自身及其家庭带来很大的精神损害。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解决了关于人身损害是否可以请求害赔偿的争论,是民事诉讼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放在同等地位,可以同时提出, 确立了包括交通事故精神损害在内的人身损害精神赔偿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侵害他人人格权之情形,德国法院原则上排除了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对“损害”判例及学说上通说认为,即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损害。第1384条规定,除对于因自己行为所生之损失外,即对于其所应负责之他人之行为或保管之物所生之损害,亦应负赔偿之责任。

    嗣后,法国最高法院逐渐扩张民法典第1384条第1项后段,使之及于工矿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航空事故、核子损害事故、产品责任事故等领域。以交通事故为例,在法国汽车撞伤行人的事故中,其中有70%是行人的过错造成的,但是有95%的受害人都获得了赔偿。法国民法典所称“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在制度上采概括主义,在危险责任下,财产上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并存。因此,在无过错责任场合,侵害受害人身体、健康及生命等物质性人格权时,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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