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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怎样认定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


来源:重庆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qzhls.com/ 时间:2018/6/14 14:51:42

一、怎么认定交通事故的诉讼主体资格?

1、受害人及亲属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认定

诉讼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对于把受害人列为原告,这不会产生导议。但对权利继受人以及被抚养人作为原告的,就有其作法不一,有的只把权利继受人被抚养人中的一人作为代表,列为原告;而有的则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全部列为原告。由于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权利是各个人享有的,其权利范围也不一样,如同第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中,只有未满16岁或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才享有请求赔偿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不能只列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其中一人为原告,而应把所有的权利继承人和被抚养人的都对全案的权利人的权利都做出处理。

2、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顺序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即造成事故的驾者;单位或车主作为第一顺序责任人仅限于驾驶者系执行职务中致害之时。其余情形下,单位或车主仅在驾驶者无力赔偿时方承担垫付责任,即第二顺序责任人。

3、动车损害赔偿特殊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1)租(借)用关系。由于租用人或借用人与车主之间并不存在执行职务的关系,因此依据规定,应由租用人或借用人作为责任的承担。

二、交通事故诉讼被告主体有哪些?

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可能的被告主要是:

1、机动车驾驶员;

2、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

4、机动车的挂靠单位;

5、因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可以列提供试乘服务者为被告;

6、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列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为被告;

7、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列道路管理者为被告;

8、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被告;

9、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行为人为被告;

10、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列机动车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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