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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通知


来源:重庆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qzhls.com/ 时间:2015/7/28 9:56:3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1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在这次集中教育整顿中,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的违纪行为,自己主动检查 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或者不予处分;对自己不主动检查纠正,甚至隐瞒、 掩盖的;对高检院明令禁止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对限期纠正而拒不改正的,依照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从严处理。 附件: 《检查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 1998年6月8日 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 (199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 定》 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检察官纪 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办案中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刑讯逼供的,一律先停止办案人员执 行职务,再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理。 五、因办案人员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致人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 失职、渎职的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六、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 押,经上级检察院或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不纠正的,给予有 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 七、检察人员因枪支滋事造成他人伤残、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渎职、失职的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 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八、违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侵占、挪用(使用) 、私分、调换、外借扣押物品或将扣押款私存吃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 处分;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给予部门负 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记大过以上处分。 九、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给予部门负责人、 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记大过以上处分。 附件: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非法提讯被告人或传讯他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 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刑讯逼供,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 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警告、记 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因玩忽职守致使案犯脱逃或自杀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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