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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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平正义之光不可被遮蔽


来源:重庆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qzhls.com/ 时间:2014/7/22 17:05:11

    2008年开始,广东农民李沃求因不满征地补偿而数次上访。2010年在一次上访归来后,他却因“抢种苗木骗取补偿款”涉嫌诈骗犯罪被捕、被诉。在此期间,法庭经过两次重审,公诉方多次补充证据。直到2013年7月,李沃求在被拘近三年之后,检方才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

  

  在李沃求的征地补偿中,政府仅仅对实际征地范围之内的青苗予以补偿,且补偿标准由征地方单方确定。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按照规定应该如何进行赔偿?

  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更加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整个过程程序严重违法。

  征地补偿按照规定应该这样进行,首先应该依法有序地与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征地拆迁赔偿谈判,经谈判达成一致意见之后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能够充分体现自愿、平等协商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才是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据。

  与被征地拆迁人就征地拆迁赔偿问题所开展的谈判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应该依法诉诸司法。在司法程序过程之中,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征地拆迁对象展开司法评估,以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征地拆迁对象展开司法评估的评估结果作为裁判依据,做出符合司法要求的裁判,这样司法要求的裁判,是征地拆迁及其补偿的依据。

  今年两次开庭中,您和吴镇琦、管铁流等律师轮流提出蓬江公检法集体回避申请,回避制度适用于什么情形?法庭是否有权驱逐律师?

  实话实说,在此之时我们提出蓬江公检法集体回避申请,本身就是考验他们的司法能力、考验他们解读法条与对我们的申请进行判断的能力。集体回避申请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回避依法只能针对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蓬江检方和蓬江法院居然一样正常做出不回避的决定,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被我们戏弄了一番,事后,我们明确告诉他们,你们被我们玩了一把,大家都一笑置之,但不是一笑泯恩仇。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回避的核心思想观念是保障审判的中立性,确保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就李沃求诈骗案而言,其实,当初蓬江公检法应该自行自觉集体回避,因为,众所周知,李沃求案本身就是时任蓬江区常务副区长(现任中共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区委书记)王积俊先生一手策划、暗中指挥弄出来的一个打击报复上访户李沃求的一个假案,蓬江区所有人无疑均受到节制,所以,公检法集体回避虽然缺乏现行法律的支持,确是合理的、应该的、可行的。

  实际上和实质上,集体回避应该归入管辖范畴。但是,案件已经进入重审,而且是第二次重审阶段,此时提出管辖异议不太适宜,故,幻化成为一个集体回避的问题,一个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规范的怪异问题。

  至于法庭是否有权驱逐律师,这个问题异常复杂,不可一概而论。正常情况之下,法庭肯定不可以随意驱逐律师。法庭驱逐律师,在法治相对健全的国家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中国,处于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之中,失范成为常态,所以,我们经常偶闻法庭驱逐律师事件的发生,这肯定是极不应该极不好的。从现行有效法律来看,是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是严重违反法治原则的,是严重破坏法治精神的生长的一种恶性事件。

  李沃求案,今年两次开庭中,我的确曾经遭到过驱逐,他们驱逐我的理由肯定是不成立的,所以,后来经过一个简简单单的庭前会议,他们主动提出恢复我的辩护人资格。

  2010年7月15日—2013年7月4日,李沃求已经被拘近三年。拘留这么长时间是否合法?

 肯定不合法。旧《刑事诉讼法》这方面有明显缺陷,没有明文规定“超期羁押”及其法律救济制度。201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最长羁押期限”,明文规定所有案件没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且,还进一步规定,如果司法机关没有主动依法处理的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请,与有关司法机关展开交涉。这是一个人权保障条款,是《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理念的制度落实。

  我们正是依据201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明文规定提出了严正控告,我们认为,控告是最终促使蓬江区司法系统最终举手投降的重要举措。

  2013年7月4日,检方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这意味着案件不存在了。李沃求是否可以就此提请国家赔偿?

  可以,肯定可以。我们已经进行了细致而缜密的司法论证,法律上、法理上均是没有问题的。

  李沃求案国家赔偿工作正在准备之中,最近主要因为我本人比较忙,还没来得及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赔偿申请。

 有网友认为这个案子属于公权力的打击报复,您如何看待这个案子?

  你们不妨去查阅我的辩护词。

  我在辩护词中说过这么一句话:“请诸位务必明白:企图用滥捕滥诉滥判解决武装拆迁所带来的问题是不可能的。”这句话的意思与你们的提问如出一辙,有异曲同工之妙。另一位辩护人管铁流律师的辩护词的标题是:立即释放李沃求乃蓬江司法自纠自救之唯一正途。

  这个案子的的确确属于公权力的打击报复行为。所以,我辩护词的结束语是这样的“上帝说,要有光——这光,就是人们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与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公权力的打击报复行为的实质就是试图遮蔽这种公平正义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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