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效文

联系我们

姓名:宋效文
手机:13594637261
电话:023-65625083
邮箱:1337558981@qq.com
证号:15001200920385302
律所: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江北城庆云路6号(重庆IFS国金中心T1栋)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事辩护> 正文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词范本


来源:重庆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qzhls.com/ 时间:2014/10/10 15:47:23

 

   核心内容: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下面。

   刑事辩护词范本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xx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朋友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xx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经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现就有关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我将为被告人作有罪从轻辩护。

   我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符合法定的逃逸情节,而且恰恰是由于逃逸的认定而刚好达到了交通肇事犯罪的追诉标准,但是本案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本人与其家属也积极主动的筹集钱款赔偿,多次与被害人家属接触争取达成和解,且本案是过失性的犯罪没有较大主管恶性,在法律上符合从轻处罚或者是认定犯罪免除处罚的条件。下面详细的分述一下:

   一、本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宣告无罪;

   本案在情节上本身达不到犯罪标准,而是由于被告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逃逸而刚刚达到了交通肇事犯罪的追诉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造成了一人重伤的法律后果,但是被告人在主观上虽然不是为了逃避处罚,但是其行为客观上因为没有及时的报警而在法律上被认定了逃逸。由于这一情节的认定,案情发生了质的变化,被告人的行为在性质上由非罪的性质变成了构成刑事犯罪的性质。

   事实上是,xxx在肇事发生之后,给受害人打了一辆车,之后便去找亲属筹集救治费用,没有筹集到而返回老家去借,但是仅仅借了9000余元,后来他回来后也积极的将这笔费用交给了受害人,这笔费用,受害人也是认可的。

   而在客观上,由于没有及时的与警方联系,达到一定的时间,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逃避法律责任。但是至少在主观上,被告是积极的筹钱的,客观上也确实把筹集到的费用交给了被害人家属。本辩护人认为,由于逃逸的发生而构成的犯罪在情节上是显著轻微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宣告无罪。

   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符合免除处罚的条件;

   被告人xxx借钱后主动去了交警队,这在让胡路区交警大队抓获经过里有所记载,在案卷的15页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被告人由于法定情节的认定而达到了犯罪的追诉标准,且交通肇事案在主观上是过失性的犯罪,xxx即便是构成犯罪,我认为罪行也是较轻的,所以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法律上符合免除处罚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判决。

   三、其他方面;

   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且无前科劣迹记录。出事后主动将人送往医院,又主动自愿去筹钱,后来又去交警大队主动投案,其家属也在积极地与被害人交涉争取达成和解,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xxx

   xx市xxx事务所律师

   xx年xx月xx日

 

电话联系

  • 13594637261
  • 023-65625083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