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效文

联系我们

姓名:宋效文
手机:13594637261
电话:023-65625083
邮箱:1337558981@qq.com
证号:15001200920385302
律所: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江北城庆云路6号(重庆IFS国金中心T1栋)

首页: 律师文集 > 工伤赔偿> 正文

工伤赔偿

大学生实习受伤单位拒赔没签合同维权遭遇尴尬


来源:重庆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qzhls.com/ 时间:2014/7/29 17:08:26

      在福清市的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少林药业)实习的大学生陶闯,在实习期间受伤,为了向厂方讨个说法,其他同学都结束实习离开了,他还一直住在厂里。11月21日,保安接到公司办公室通知,拒绝他入厂,他只好到同学家暂住。

  实习生受伤,担心无处讨说法

  陶闯是辽宁人,21岁,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08级生物制药专业学生。7月9日,学校组织30名学生到南少林药业顶岗实习。8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陶闯在和该厂职工一起搬运空瓶子时,液压车突然失压,车上的瓶子砸到陶闯的左脚大拇指。经过检查,医生诊断陶闯的左足第一趾粉碎性骨折、甲床撕脱。住院16天后,陶闯回到药厂。

  陶闯认为,他在实习期间受伤应该算工伤,药厂应按工伤给他赔偿。陶闯找到南少林药业的副总经理陈炳岩,可陈炳岩告诉他,他跟药厂没关系,实习不是他个人的行为,是学校联系的,在实习期出了事,他应该去找学校,由学校出面商谈。陶闯找到学校生物工程系负责人,负责人说,伤筋动骨一百天,等他伤彻底养好了再说。

  10月20日,其他同学离开了南少林药厂,陶闯选择留下。陶闯说:“我们实习没领报酬,厂里提供免费伙食。从10月20日开始,厂里就断了我的伙食。我在这里实习,没签合同,也又没有工作牌,要是工厂不承认,学校再不帮我,那就没地方讨说法了。”

  公司称不是工伤,要谈也是与校方谈

  南少林药业公司的副总经理陈炳岩告诉记者,陶闯受伤后,公司尽了最大的努力,送医、慰问、支付医疗费。至于赔偿,应该是学校和公司之间的事。公司办公室主任袁恩光认为,陶闯工伤赔偿的提法不准确,应该是困难补助或营养费补偿,而且“条件不能太高”。

  那么,作为陶闯的“娘家人”,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对此有何看法呢?学院生物工程系一位不愿透露名字的老师告诉记者,陶闯应该算是工伤,等陶闯伤情稳定后,学校会替他向药厂商谈工伤赔偿问题。在实习开始前,学校和学生及其家长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要求学生注意安全,在和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中,学校也明确学生在实习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工伤或意外伤害事故的,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上无依据,实习生权益难保障

  那么,陶闯在实习期间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曹岁明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实习期受伤学生的权益追索发生过变化。1996年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第六十一条提到: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这条规定事实上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受伤看成工伤。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代替了原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可《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提到实习期受伤学生的权益追索。于是,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处在“真空”状态。

  曹岁明说,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因此,在校生在实习中受伤,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韩智力表示,由于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实习生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缺乏统一的规定和程序,一旦出现工伤、酬薪等纠纷,学校、学生、实习单位等都将处于尴尬境遇。他认为,在陶闯案例中,学校和企业负有相应的连带责任,学生可以通过民事损害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谈到如何减少这类纠纷时,韩智力说,企业应提升安全防护,加强安全学习,同时,为降低风险,企业可以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电话联系

  • 13594637261
  • 023-65625083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