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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谎称“电视购物中奖” 骗取66人“所得税”


来源:重庆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qzhls.com/ 时间:2014/5/20 17:03:37

中国法院网讯   27岁的陕西人杨某,伙同邓某等四人,自称是北京电视购物管理协会,以电视购物者抽中劳力士手表为名,骗取66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6万余元。近日,杨某因诈骗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及罚金6000元,而邓某四人也分别被判10个月至1年6个月及罚金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刑罚。

    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间,杨某伙同邓某、隋某、梁某(女)及丁某(女),以电视购物者中奖为名免费赠送劳力士手表和数码摄像机,但需先缴纳个人所得税,骗得刘某等66人计6万余元。其中,杨某参与诈骗66人,邓某参与诈骗56人,隋某参与诈骗17人,梁某参与诈骗19人,丁某参与诈骗24人。后经鉴定,杨某等人所赠劳力士手表为价值50元的仿冒品,而数码摄像机则为价值20元的模型。2009年3月17日,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将杨某等人抓获。

    此外,2007年3月至11月,杨某还曾以能帮人办理上军校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近4万元,已退还1万元。

    开庭审理时,杨某等人表示认罪,杨某的辩护人认为谎称中奖诈骗中杨某有自首情节,而帮人办理上军校则不构成诈骗,属于经济纠纷,建议法庭对杨某从轻处罚。梁某、邓某及丁某的辩护人则从三人属于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方面为他们辩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中杨邓二人诈骗数额巨大,隋、梁、丁诈骗数额较大,五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邓某四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本案证据可以证实杨某在没有能力帮助办理上军校的情况下,仍谎称可以办成并从中收取钱财,且事后为非法占有钱财而逃匿躲避,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杨某是在到公安机关为他人交保证金时被抓获,不属于主动投案,对其不应认定自首。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目前杨某五人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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