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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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抢夺罪司法解释


来源:重庆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qzhls.com/ 时间:2015/7/21 9:58:1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2000年10月25日沪检发(2000)122号--------------------------------------------------------------------------------  为了正确运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标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  (1)死亡1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  (3)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  (2)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  (3)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4)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不满30户,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以上;  (3)死亡、重伤10人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5)居民受灾3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3.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2)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2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3)制造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1000发以上;  (4)制造各类炸药10公斤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20公斤以上。  达到前款各起点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2)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同时具有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  (3)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  (2)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具有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特别恶劣情节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5.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1)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  (2)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  (3)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  (4)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不满30户,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1)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以上;  (3)死亡、重伤10人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上;  (5)居民受灾3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6.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起点标准。  销售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待销售额3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属于“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销售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60万元以上不满210万元的,属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销售数额200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数额210万元以上的,属于“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的5倍。  7.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8.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虚报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一倍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  (1)其他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其他单位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已达到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具有行贿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人员或者注册后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9.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3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10.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1.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12.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获取非法利益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13.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4.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5.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第二条修正)。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6.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7.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满3000张(枚)的,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伪造货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枚)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8.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币量5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枚)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9.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不满4000元的,或者币量不满400张(枚)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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