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金牌律师网
手机:18059222751
邮箱:dongworui@163.com
地址:
来源:福州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qzhls.com/ 时间:2014-11-29 09:11:05
【 视听资料】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推广应用,现代录音、录像、电子、通讯、计算机等科学技术逐渐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在1981年公安部《关于预审部门使用录音机、照像机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对有些证人的重要证言进行录音,以便及时取得证言为法庭审判提供证明。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次将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予以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199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在1996年3月17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从而视听资料在我国三大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得到全面确立,都把视听资料规定为独立证据,进而完善了我国证据制度。视听资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而其内容更加丰富,视听资料的含义概念表述也多种多样,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小因受其摄录条件、过程、方式、制作等因素的影响而较难把握,本文就综合现有多方视听资料的概念、归纳视听资料涵盖内容种类、结合生物学视听概念及形成过程,综合论述视听资料的本质含义;通过分析总结视听资料特点、声像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论述视听资料审查要点进而确认其证明力,在视听资料的含义及其证明力方面加以探讨交流。
一、 视听资料的含义
(一)在本文论述视听资料的含义时,我们需先来看一下目前关于视听资料概念的多种表述:
1、“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片、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片、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的数据和资料等。”(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231页)。
2、“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磁带反映出的声音和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编号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姜群、傅文光编著 《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第1版,第113页)。
3、“视听资料是指录有声音或图像,具有再现功能的录音带、录像带: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子计算机软盘等利用科技手段制成的资料。”(皮纯协等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1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