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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什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来源:重庆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qzhls.com/ 时间:2018/6/14 14:50:48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哪些类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应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自己不能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合同法中,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根本无代理权;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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